记者 陆晓芬 通讯员 茹玉
吊顶装修一月有余,整体掉落,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不当?近日,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该起纠纷案,最终认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
据悉,2021年1月27日,原告陈女士将店铺的整体装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了被告老褚,工程时间为1周,工程款15000元。老褚在完成店铺装修后,陈女士按约支付全部工程款。
春节过后,陈女士开店营业。3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店铺吊顶整体掉落了下来,砸伤了当时正在店里的陈女士。该事故造成陈女士颈椎过伸性损伤,头部、颈部外伤,轻微脑震荡等。后双方对于吊顶月余就整体掉落及后续受伤的责任分摊争议较大,于是陈女士将老褚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到现场勘察,也咨询了法院鉴定部门。由于目前案涉现场已被重新装修,当时只有留存部分照片,鉴定的可操作性很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引起吊顶坍塌的原因是质量瑕疵还是原告使用不当。案涉工程系包工包料的整体装修工程,吊顶作为房屋装修部分,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仅能从外观判断是否符合标准,且日常使用过程中基本不会对内、外结构产生破坏。而施工的老褚长期从事装修行业,应具备较丰富的装修经验。案涉吊顶工程在施工完毕后月余就坍塌掉落。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老褚,即老褚需举证证明案涉吊顶工程坍塌系其他原因造成。
关于双方争议的二楼车间还是仓库问题,承办法官应原、被告要求到现场进行勘验,店铺二楼确存放有部分缝纫机,但勘验当时并未进行作业,老褚也未能举证证明吊顶坍塌时存在加工情况。同时,即使二楼存在缝纫加工作业,老褚也未能证明缝纫机加工会引起吊顶坍塌。
综上分析,法院认为,案涉坍塌工程系吊顶工程,结合其所处的位置和使用方式、施工完毕至坍塌的时间阶段、吊顶整体工程均由被告完成的事实,在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系因其装修标准、工艺之外的其他原因引起吊顶坍塌的情况下,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案涉吊顶坍塌系被告施工质量瑕疵引起的事实,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关于本案的损害结果各方的责任比例问题,虽然店铺装修工作无需专业资质,但也需要具备一定技能的人员进行完成,原告在选任被告完成该项装修工作时系通过朋友介绍,且被告老褚在庭审中陈述其长期从事的是家装工作,较少接触店铺装修工种。原告对被告选任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存在部分选任过失责任。